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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受贿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因本案于2009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姚X,北京市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2009)沪闸检刑诉字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犯受贿罪,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黄X在担任上海市闸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科科长期间,利用其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实施审批、管理等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08年春节前和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黄X先后二次收受上海X职业技术培训学校负责人郑X给予的贿赂款计人民币x元。

2、2008年和2009年,被告人黄X在办学单位内和工作单位附近,先后三次收受上海X装潢工程职业技术培训学校负责人刘X给与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x元。

2009年3月5日,上海市闸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向黄X了解社会办学项目报批办理中有关情况时,被告人黄X主动供述了部分受贿事实,且在纪委和检察院找其谈话时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其余受贿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X的家人为黄X退缴了全部受贿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在庭审中供认不讳,且有证人刘X、郑X、邓X的证言笔录、被告人黄X的身份材料和职务证明、有关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在担任上海市闸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款计人民币x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黄X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X的积极退赃等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可对其适用缓刑。采纳被告人黄X的辩护人要求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

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察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黄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赃款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王宗光

审判员华赛英

代理审判员陶琛怡

书记员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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