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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卜某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

被告卜某

被告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黄某乙医疗费人民币x元、误工费人民币x元、护理费人民币3081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500元、交通费人民币300元、车辆修理费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黄某乙医疗费人民币x.24元、营养费人民币1800元、鉴定费人民币1800元、车辆修理费人民币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580元、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共计人民币x.24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人民币x.60元,被告实际应赔偿原告人民币x.64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512元,减半收到计人民币2256元,由原告自愿负担人民币256元,被告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000元(原告预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2010年11月30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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