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怀化市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车技术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X路。
负责人冉某某,该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蒲卫国(特别授权),湖南鹤洲(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杨某书(特别授权),湖南清园(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怀化市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车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长安汽车服务中心)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9日作出的(2009)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2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怀化市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车技术服务中心于2008年8月13日经工商部门注册成立,领取了营业执照,系怀化市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杨某某原为怀化轿车服务有限公司职工,杨某某下岗后单位保留双方的劳动关系至今。2008年6月23日,杨某某进入怀化市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工作,2008年8月13日,汽车技术服务中心成立后,杨某某在汽车技术服务中心上班。市长安汽车服务中心与杨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市长安汽车服务中心提交的考勤表,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5月29日,杨某某应休法定假日11天,已休4天;杨某某应休双休日76天,已休43天,欠休33天;另2008年7月、8月杨某某应休双休日17天,市长安汽车服务中心未提交考勤表,按后九个月类推,杨某某已休8天,欠休9天;杨某某双休日共工作42天。2009年5月29日后,杨某某未再到市长安汽车服务中心上班。杨某某在市长安汽车服务中心工作共11个月,2008年6月至2008年12月每月领取工资1800元,2009年1月至5月杨某某每月领取工资2000元。
在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怀化市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车技术服务中心补偿杨某某法定休假日及双休日工作的工资报酬共计x元,于签收本调解书时给付;
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5元,由怀化市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车技术服务中心负担;
三、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生效。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李东恒
审判员彭湘平
审判员王文利
二○一○年五月一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