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雨民初字第X号
原告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育好,湖南轩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斯派服饰(长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宁乡县X乡大道。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永生,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邹永生,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阿斯派服饰(长沙)有限公司、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胡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阿斯派服饰(长沙)有限公司在签订本调解协议时支付原告叶某某货款x元;
本案受理费585元,减半收取292.5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晖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吴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