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与郝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

住所地:横山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系该合作银行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系该合作银行南大街支行行长。

被告郝某某。

原告合作银行诉被告郝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淑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作银行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郝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5月12日,被告郝某某向原告贷款10万元,约定期限12个月,月利率10.08‰。贷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期偿还贷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贷款及利息。

原告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方的主体资格。

2、借据一支,证明被告郝某某于2009年5月12日向合作银行贷款10万元,约定期限12个月,月利率10.08‰。被告郝某某于2009年6月29日清息1612.80元,2009年9月29日清息3091.20元。贷款本金及2009年9月29日以后的利息至今未还。

3、借款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及逾期利率等基本情况。

被告郝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供答辩意见及任何证据。

本院对原告所举的证据1,因系相关职能部门出具,予以采信;对原告所举证据2、3,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其他相反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原告陈述、举证以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09年5月12日,被告郝某某向原告贷款10万元,贷款到期日期为2010年5月8日,月利率10.08‰。同时双方在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第2款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间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逾期贷款按日计收万分之5.07的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被告郝某某按期清算利息至2009年9月29日。贷款到期后,被告郝某某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金及从2009年9月30日起计的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涉诉到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合同的签订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订立,故原、被告订立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被告郝某某理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但是其未能依照约定偿还借款,已经构成违约,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郝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月利率10.08‰,利息从2009年9月30日起计至2010年5月8日止)。

二、被告郝某某偿付原告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对逾期贷款按日计收万分之五点零七的罚息,罚息从2010年5月9日起计至清偿本息之日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郝某某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李淑英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万梅

附件:所引用的法律条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还款;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