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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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受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淅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0年7月2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受贿罪,2010年8月4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春林、翟X明,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瑞琴、夏国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春林、翟X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6月份至2010年3、4月份,被告人何某某利用担任淅川县房管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先后34次非法收受张XX等人现金及财物,合计90.8万元,在承揽项目工程及个人进步等方面予以关照。上述款项岳X(另案处理)分得4万元,其余86.8万元,何某某据为己有,并用于个人购房等。案发后,何某某退赃60万元。其中:

1、2009年底和2010年3、4月份,为淅川县金水湾廉租房项目工程,何某某先后两次收受张XX现金15万元;

2、2009年年底,为淅川县金水湾经济适用房项目工程,何某某和房管局办公室主任岳X共同收受陈XX现金8万元,何某某分得4万元;

3、2009年5月至2009年12月底,为龙城花园二期两栋廉租房项目工程,何某某先后四次收受王某某现金22.8万元(其中2009年5月8万元;2009年10月上旬3万元;2009年10月下旬7万元;2009年12月底4.8万元);

4、2010年春节前,为张X安排到房管局工作,何某某收受张X(张X的父亲)现金5万元;

5、2009年9月,为给淅川县鸿运置业公司安排龙城花园和商圣花园配套工程,何某某收受该公司经理魏XX现金5万元;为魏XX的朋友闫XX的儿子闫XX安排到房管局工作,何某某收受闫XX交给魏XX的现金1万元,两项合计现金6万元;

6、2008年6月和2009年3月,为盛XX个人提拔,何某某先后两次收受盛XX现金5万元;2010年4月,为盛XX的妻弟杜XX安排工作,何某某收受盛XX现金1万元,两项合计现金6万元;

7、2009年11月份,为杜X个人提拔,何某某收受杜X现金1万元;

8、2009年11月,为安排龙城花园二期续建工程,何某某收受李XX现金3万元;

9、2008年5、6月份,为房产交易所购买办公用房,何某某收受李XX现金5万元;

10、2010年春节前,为康XX购买淅川县农行位于冬青的办公楼办手续给以关照,何某某收受康XX现金2万元;

11、2008年6月和2009年12月,为陈XX个人提拔,何某某先后两次分别收受陈XX现金1万元、5000元,共1.5万元钱;2009年4月,为陈XX的侄儿陈XX安排到鸿运置业公司工作,何某某收受陈x元钱,两项合计2万元;

12、2009年腊月底,为给李XX的儿媳秦X安排工作,何某某收受李XX现金1万元;

13、2009年4月份,为侯XX个人提拔,何某某先后两次收受侯XX现金各5000元,合计1万元;

14、2009年春节前,为全X个人提拔,何某某收受全X现金1万元;2010年春节前,为全X的妻子安排工作,何某某收受全X现金1万元,两项合计现金2万元;

15、2010年春节后,为全XX个人提拔,何某某收受全XX现金1万元;

16、2009年春节后,为王X个人提拔,何某某收受王X现金1万元;

17、2009年11月份,为赵XX个人提拔,何某某收受赵XX现金2万元;

18、2010年春节后,为王XX个人提拔,何某某收受王XX现金1万元;

19、2009年4月份,为王X个人提拔,何某某收受王X现金5000元;

20、2009年春节前、2009年中秋节前、2010年春节前,为南阳市天基伟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书香水岸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土地证和抵押等手续,何某某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项目经理魏XX现金各5000元,三项合计1.5万元;

21、2009年3、4月份,为南阳市天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淅川县财富天下游乐城办理相关手续,何某某收受该公司副经理陈XX现金4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向本院举示了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证人张XX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何某某辩解:(1)指控第1笔、第2笔、第3笔及第5笔中收受魏XX的5万元、第21笔收受的钱财是和他人合伙做生意的分X,不应认定为贿金。(2)指控的第12笔、16笔、17笔、19笔属礼尚往来。(3)指控的第5笔中收受闫XX的1万元、第7笔、第8笔、第10笔、第18笔、第20笔及第11笔中为陈XX安排工作的5000元属礼金。(4)指控的第12笔、第14笔、第15笔、第6笔中收受为杜XX安排工作的1万元准备退,没有受贿故意。(5)指控的第9笔、第11笔中陈XX第一次给的5000元没有收到。(6)指控的第11笔中收受陈XX1万元属于借款。(7)指控盛XX的5万元,4万元属贿金,另外1万元已退回。(8)指控第4笔实际收受是3万元不是5万元。

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1)指控何某某收受张XX、王某某、陈XX、陈XX的钱应是合伙经营工程项目的分X,被告人对收受上述款项不具有受贿故意,其行为属违纪现象,不应认定为犯罪。(2)另收受陈x元把陈XX安排到鸿运置业公司,这和被告人职务没有联系,故此5000元不能认定为贿金。并出示了淅川县工商局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3)何某某认罪态度好,积极退回全部赃款,能主动坦白大部分罪行,可对此部分罪行从轻处罚。并出示了淅川县纪委罚没款收据。其他辩护意见同被告人辩解。

经审理查明:

2008年5、6月份至2010年3、4月份,被告人何某某利用担任淅川县房管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先后34次非法收受张XX等人现金及财物,合计86.8万元,在承揽项目工程及个人进步等方面予以关照。上述款项何某某据为己有,并用于个人购房等。案发后,何某某将赃款退回。其中:

(一)2009年底和2010年3、4月份,为淅川县金水湾廉租房项目工程,何某某先后两次收受张XX现金1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何某某供述,证2008年后半年,其把张XX叫到办公室里,对他说:“恒信公司经理你不再干了,给你调整个闲差,干点自己的事”。过了几个星期,其又把张XX叫到办公室,对他说:“金水湾廉租房项目也快下来了,千把万的工程,算咱俩合伙干的,我没钱入股,到时候你赚了,能分点了给分点”。在2009年8、9月份左右,金水湾项目开始招标,张XX去运作,南阳天工集团中标之后,张XX开始施工,在施工之前,按照规定,经何某某签字,给张XX拨付了30%的工程款。2009年年底(2010年春节前)张XX给其说:“春节了,金水湾工程给你先提个10万元钱”。过了两天,在中医院门口张XX给其送了10万元。2010年3月底4月初,其给张XX打电话,说有点事,急着用钱。隔了一天,在二所桥头张XX开车给了其一个袋子(牛皮纸档案袋)里里边装了5万元钱。

因为其是房管局局长,项目的决定权在自己,其要不让他干,他就干不了,加上其曾给张XX说过这个项目让他干,算俩人合伙;其次,在廉租房建设当中,工程的监督,资金的拨付,外部的协调,其起到主要的作用。所以张XX才给其送了这15万元钱。其当时和张XX说的合伙就是其不投资,其负责协调外部环境、资金拔付,由张XX组织施工,张XX也同意。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XX证言,证实2009年春节过后,在何某某办公室何某其说其年龄到了该从恒信公司经理位置上退了,后二人商量金水湾工程开始招标,让张XX去具体运作,何某某帮忙让其承揽到工程,并及时拨付工程款。何某某没有垫资。2009年年底,其给何某10万元,当时其女儿张戡在场。2010年3、4月份,何某出分X,其又给何某5万元。

(2)证人张X证言,证实2010年元月份的一天,其和其父亲张XX一起到工行取了19万元钱,其去见何某某局长,在中医院看见其父亲拿着拿出其中10万元给何某某局长。这10万元钱用牛皮纸信封装着,是100元的票面。其父亲也没有告诉干啥用。

3、书证

(1)张X收到河南天工集团付金水湾廉租房1#、2#、4#工程款收据复印件:2010.1.12---269.7万元;2010.1.29---10万元;2010.3.25---96万元;2010.1.29---155.7万元。合计531.4万元。

(2)张X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复印,显示2010.1.14支取19万元;2010.3.30支取5万元

(3)2009.12.11河南天工集团第二分公司(总包方)与张XX、张X(分包方)签订分包施工安全管理协议复印件;2009.12.11河南天工集团第二分公司(甲方)与淅川县金水湾廉租房住宅小区X#、2#、4#楼项目承包人张XX、张X(乙方)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复印件。

(二)2009年年底,为淅川县金水湾经济适用房项目工程,何某某通过房管局办公室主任岳X收受陈XX现金4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何某某供述,证2009年6月岳X对其讲想揽个廉租房工程干干,后听说工程是垫资,岳X说让此工程转给他表叔陈XX干,其说行,让陈XX拿8万元,岳X说钱拿来对半分,其说可以。2009年8月份,金水湾经济适用房项目由房管局的恒信公司中标两座,岳X找到其说要一座,其给恒信公司经理盛XX打电话让给岳X一座,因经济适用房是由施工方全部垫资,岳X给其说这个工程由陈XX干,其和岳X算入干股,不垫资。2009年年底,岳X给其送4万元说是陈XX给的,钱都是X色一百元票面,塑料袋装的。

2、证人证言

(1)证人岳X证言,证实其通过何某某让淅川房管局下属恒信公司将该公司中标的金水湾经济适用房建筑第5#工程以其名义承包,转由其表叔陈XX施工,陈XX于2009年年底通过其给何某某送去4万元,在此工程中,何某某没有投资,也没有参与这个项目的经营管理。

(2)证人陈XX证言,证实其知道金水湾经济适用房这个项目后,找到岳X让岳找何某某要一点工程。2009年6月份,岳X告诉自己,承揽了金水湾经济适用房5#楼,转给其让其拿8万元,给岳X和何某某每人4万元。工程开工后,2009年12月底一个晚上,在淅川百度歌舞厅玩后,其让岳X将4万元交给何某某。何某某在此工程中没有投资,没有参与管理。给岳X的4万元没有给岳X,抵以前欠帐了。

(3)证人盛XX证言,证实2009年9月底,何某某把其叫到办公室,告诉其金水湾项目5#楼交由岳X干,其说岳X干不好,何某某说让陈XX干。2009年10月初,金水湾项目5#楼开工,其按照何某某安排把5#楼建设项目交给岳X,岳X说给陈XX,其和陈XX接头商谈价格等有关事项,由陈XX组织人员施工建设。

3、书证

(1)陈x.7.12向淅川县检察院退款5万元票据。

(2)淅川县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0.8.6情况说明,证实2009年10月金水湾经济适用房小区开工建设,根据房管局何某某局长的安排,让5#楼交给岳X及陈XX施工。

(3)淅川县房管局[2008]X号文件,证实设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心是该局局内设机构,需要对经济适用房开发进行监管。

(三)2009年5月至2009年12月底,为龙城花园二期两栋廉租房项目工程,何某某先后四次收受王某某现金共22.8万元(其中2009年5月8万元;2009年10月上旬3万元;2009年10月下旬7万元;2009年12月底4.8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何某某供述,证2008年3月份,其到房管局任局长后,想着也干不了多长时间就要内退了,趁着在位干点自己的事情,其上任前上级就有廉租房的项目,但县里没有人跑这个项目,其有个很好的朋友王某某,在农行行长的位置上也内退下来了,有一天他到其办公室里提到了个人也想干点活的想法,其说:“现在上面有廉租房项目,但是局里没有经费,你不中出点费用,把这个项目跑成,咱俩从中间都赚点钱。”他说行。当时王某某和其商量项目跑成后,合伙干,然后减去跑项目所花的费用,赚的钱五五分成,其也同意,后二人各出5万元共10万元由王某某交到房管局廉租办,其从廉租办把这10万元钱拿出来,去北京花了3.5万元钱。剩余6.5万元王某某从房管局领走后退给其5万元。项目下来后经其协调以王某某的哥哥王某生名义承包了X幢廉租房工程,工程共计6000平方米,廉租房按平方米650元,含税金和管理费。后王某某找来金河的周保军盖一栋,其找来了草庙沟的李XX盖一栋。由王某某出面和周保军、李XX签订施工协议,每平米按500多元。2009年5月份,王某某收到第一笔工程款不久,到其办公室,给8万元钱让其收下;2009年10月上旬的一天,王某某把其约到体育场清香园门前,在其的车上给3万元现金,没有包装;2009年10月下旬,其给王某某说要买车,在南阳路信用联社门前,在其的车上王某某给其了7万元现金,没有包装;2009年12月底,王某某把其约到体育场清香园门前,在其的车上王某某给其4.8万元现金,其中4万元的面值都是100元,8000元现金是零钱。王某某分四次给其送这22.8万余元。

2、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08年3月份,其到何某某办公室里,对他说:“我哥王XX(实际是王某某)想在你这里找点工程干干。”当时其和何某某商量项目跑成后合伙干,然后赚的钱五五分成,何某行,后俩人各出5万元经费,一共10万元缴到房管局廉租办去北京跑项目,2009年5、6月份廉租房项目争取下来,没有花那么多钱,就花了3.5万元。退6.5万元其将何某5万元退给何某。后来廉租房招标,房管局的二级单位恒信公司中标后,经何某某协调,王某某从恒信公司承包两栋廉租房工程,2009年2、3月份其把工程又以每平方米500元分包给金河的周保军和草庙沟的李XX,房子是他们盖的,周保军是其找的工程队,李XX是何某某找的。大概在2009年5月初,其在何某某办公室送给何8万元现金;2009年10月份,分两次,上旬在体育场清香园门前给何3万元现金。下旬何某某说他要买车,在南阳路信用联社门前在何某车上给何7万元现金;2009年12月底快过年了,取4.8万元在体育场清香园门前给何4.8万元,其中4万元现金,面值100元,另外因何某年下要领钱,8000元现金是零钱。

3、书证

淅川县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0.8.6情况说明,证实2008年10月龙城花园二期15#、17#楼廉租房开工建设。恒信公司当时根据房管局何某某局长的安排,让王某某承包施工,根据何某某的意见,以公司合同价扣除5.24%(其中税收3.24%,管理费2%),其余资金全部给王某某。

(四)2010年春节前,为张X安排到房管局工作,何某某收受张X的父亲张X现金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何某某供述,证2009年10月份左右,其经人介绍认识张X,在一起吃饭时,张X请其帮忙给她女儿安排个工作。其当时答应遇着机会再说。后其通知张X他的闺女过了年就可以上班了。2010年元月份的一天,张X在其办公室送给其5万元现金。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X证言,证实其女儿在河南航空管理学院毕业,其想给她安排个工作,大概是在2009年10月份,其对何某某说想让何某找个工作。2009年12月份,何某某给其打电话说闺女的事安排好了,在房管局下属的淅川县开发公司上班,过了十几天,其在何某公室把准备好的5万元现金送给何。

(2)证人盛XX证言,证实2010年3月份,何某某把其叫到办公室里说想安排张X女儿到其公司上班,编制在开发公司。其就同意了。

(3)证人张XX证言,证实2009年10月份张X通过冬青村支书刘XX认识何某某,让何某张X女儿安排工作。

(五)2009年9月,为给淅川县鸿运置业公司安排龙城花园和商圣花园配套工程,何某某收受公司经理魏XX现金5万元;为魏XX的朋友闫XX的儿子闫XX安排到房管局工作,何某某收受闫XX交给魏XX的现金1万元,两项合计现金6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何某某供述,证2009年3月份商圣花园竣工后,魏XX找到其说想干廉租房的配套工程,其随后给恒信公司经理盛XX交待,就把商圣花园八、九、十套廉租房的配套工程让置业公司干。2009年大约9月份的一个中午,魏保州给其打电话,在物价局门口魏XX送给其5万元现金。2009年9月底的一天上午,魏XX为给朋友闫XX的儿子闫XX安排工作,在其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万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魏XX证言,证实为感谢何某某在工作上的照顾,2009年9月份一天,其把装有5万元现金在物价局门口放到何某某车前排的座位上。2009年9月底的一天上午,其为给朋友闫XX的儿子闫XX安排工作,在何某某办公室送给何某金1万元。

(2)证人闫XX证言,证实2009年9月底,其为给其儿子闫XX安排工作,通过魏XX给何某某送现金1万元。

(3)证人盛XX证言,证实2009年3月份,何某某局长把其叫到办公室里对其说,商圣花园145套室内廉租房配套工程都让置业公司承包施工。其同意了。

4、书证:

2009.7.31鸿运置业公司记账凭证,显示商圣廉租房水电费支出x元。

(六)2008年6月、2009年3月,为盛XX个人提拔,何某某先后两次收受盛XX现金5万元;2010年4月份,为盛XX的妻弟杜XX安排工作,何某某收受盛XX现金1万元,两项合计现金6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何某某供述,证2008年6月的一天,盛XX为感谢自己被任命为恒信公司支部书记,到其家给其送现金1万元;2009年3月,盛XX为调整工作,到其家里把2个分别装有2万元现金的X色纸袋送给其。2009年4月,盛XX被任命为恒信公司经理。2010年3、4月份,盛XX为感谢其把盛XX的妻弟工作安排了,在其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万元。

2、证人盛XX证言,证实2008年6月,其为感谢何某某在工作上的关照,到何某某家给何某现金1万元;2009年3月,其为调整工作,到何某某家给何某现金4万元,后其被任命为恒信公司经理。2010年3、4月份,其为感谢何某其妻弟安排工作,在何某公室给何某现金1万元。钱至今没有退回。

(七)2009年11月份,为杜X个人提拔,何某某收受杜X现金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何某某供述,证2009年11月份,杜X为个人提拔,到其办公室给其送现金1万元。

2、证人杜X证言,证实2008年年底,其听说局里要对下属二级单位领导进行人事调整,并且要新设立两个机构。在2009年11月份的一个星期天的下午,其到何某某家送给何某金1万元。

(八)2009年11月,为龙城花园二期续建工程,何某某收受李XX现金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何某某供述,2009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李XX想在龙城花园二期续建工程中承揽点活,到其办公室给其送现金3万元。

2、证人证言

(1)李XX证言,证实2009年11月份,其想在龙城花园二期工程中承揽点活,到何某某办公室送给何某金3万元。

(3)证人盛XX证言,证实2009年11月份,李XX请何某某局长、开发公司朱丙军和其先后吃了两次饭,何某某对其说把开发公司已经签订龙城花园经济适用房二期续建工程11#楼施工工程叫李XX干。

3、书证

淅川县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0.8.6情况说明,证实李XX要求在龙城二期干工程问题,当时何某某已经安排由他承包11#楼工程,该工程因个别群众阻挠而至今没有开工,因此也未拨工程款。

(九)2008年5、6月份,为房产交易所购买办公用房,何某某收受李XX5万元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何某某供述,证2008年5、6月份的一个下午,李XX为感谢其同意房管局下属单位淅川房产交易所购买李有才开发的房产作为公用房,到其办公室给其送现金5万元。

2、证人李XX证言,证实2008年5、6月份的一天,其为感谢何某某同意为房产交易所购买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为办公用房,到何某公室送给何某金5万元。

(十)2010年春节前,为康XX购买淅川县农行位于冬青的办公楼办手续给以关照,何某某收受康XX现金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何某某供述,证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康XX为购买淅川县农行位于冬青的办公楼办手续时其给以关照,在其办公室给其送现金2万元。

2、证人康XX证言,证实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其为购买淅川县农行位于冬青的办公楼办手续时得到何某某关照,在何某某办公室给何某现金2万元。

(十一)2008年6月和2009年12月,为陈XX个人提拔,何某某先后两次分别收受陈XX现金1万元、5000元,共1.5万元钱。2009年4月份,陈XX为让其侄儿陈XX安排到淅川县鸿运置业公司,何某某收受陈x元,二项合计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何某某供述,证2008年端午节前一天晚上,陈XX为个人提拔,到其家给其送现金5000元。后其提议把陈XX提拔成房屋安全鉴定中心主任。2009年12月底的一天下午,其在西峡歌德咖啡厅跟几个朋友打牌需要钱,就给陈XX打电话让陈给其送1万元钱。另2009年4月其在“纯水岸”洗澡碰见陈XX,陈XX给其5000元。陈说其侄儿从理工学院毕业想到鸿运置业有限公司上班,其同意把陈XX侄儿安排到该公司。

2、证人陈XX证言,证实2008年端午节前一天晚上,其为了个人提拔,到何某某家给何某现金5000元。2009年12月底的一天,何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其送1万元现金到西峡歌德咖啡厅。另证2009年4月一天,其在“纯水岸”洗澡城见何某某的车,其身上装了5000元,其在旁边等何某来,上何某上给何某5000元,并让何某其侄儿安排到鸿运置业有限公司上班,这些何某某没有退给自己。

3、书证:

(1)淅川县房产管理局[2008]X号文件,鸿运置业有限公司由淅川县房管局发起成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来源由社会人员、局内企业编制人员认缴,淅川县房产管理局对组建过程中的鸿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有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对组建后鸿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是行业管理职责,公司独立运营,赢亏自负。

(2)淅川县工商局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表,淅川县鸿运置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1日成立,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十二)2009年腊月底,为给李XX的儿媳秦X安排工作,何某某收受李XX现金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何某某供述,证2009年腊月底的一天上午,李XX为给他儿媳秦X安排工作,到其家给其送现金1万元。

2、证人李XX证言,证实2009年腊月二十八上午,其为其儿媳秦X安排工作,到何某某家给何某现金1万元。

(十三)2009年4月份,为侯XX个人提拔,何某某先后两次收受侯XX现金各5000元,合计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何某某供述,证2009年4月初,侯XX为个人提拔,到其家给其送现金5000元。隔了十来天时间,侯XX又到其家给其送现金5000元。

2、证人侯XX证言,证实2009年4月份,其把装有5000元现金的牛皮信封在何某某家送给了何某某。隔了十来天时间,其又用牛皮纸信封装了5000元钱到何某某家送给了何某某。

(十四)2009年春节前为全X个人提拔,何某某收受全X现金1万元;2010年春节前,为全X的妻子安排工作,何某某收受全X现金1万元。何某某先后两次收受全X现金共计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何某某供述,证2009年春节前的一个晚上,全X为个人提拔到其家给其送现金1万元。2010年春节前,全X想让其给他妻子安排工作,到其家送给其现金1万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全X证言,证实2009年春节前一个晚上,其为个人提拔到何某某家给何某现金1万元。2010年春节前,其想让何某某给其妻子安排工作,到何某某家送给何某某现金1万元。

(2)证人杜XX情况说明,证实2010年春节后一天,何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其给全X爱人郑XX安排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其说不好安排,后来没办成。

(十五)2010年春节后,为全XX个人提拔,何某某收受全XX现金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何某某供述,证2010年春节后全XX为个人提拔,到其家给其送现金1万元。

2、证人全XX证明言,证实2010年春节后其为个人提拔,到何某某家给何某现金1万元。

(十六)2009年春节后,为王X个人提拔,何某某收受王X现金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何某某供述,证2009年春节后,王X为个人提拔,到其家给其送现金1万元。

2、证人王X证言,证实2009年春节过后,其为个人提拔,到何某某家送给何某金1万元。

(十七)2009年11月份,为赵XX个人提拔,何某某收受赵XX现金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何某某供述,证2009年11月份左右,赵XX为个人提拔能够得到其的关照,到其家给其送现金2万元。

2、证人赵XX证言,2009年11月份左右,其为个人提拔能够得到何某某的关照,到何某某家送给何某金2万元。

(十八)2010年春节后,为王XX个人提拔,何某某收受王XX现金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何某某供述,证2010年春节过后,王XX为个人提拔,到其家给其送现金1万元。

2、证人王XX证言,证实2010年春节过后,其为个人提拔能够得到何某某的关照,到何某某家给何某现金1万元。

(十九)2009年4月份,为王X个人提拔,何某某收受王X现金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何某某供述,证2009年4月初,王X为个人提拔,到其家给其送现金5000元。

2、证人王X证言,证实其为个人提拔,到何某某家给何某现金5000元。

(二十)2009年春节前、2009年中秋节前、2010年春节前,为南阳市天基伟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书香水岸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土地证和抵押等手续,何某某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项目经理魏XX现金各5000元,三项合计1.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何某某供述,证2009年春节前、2009年中秋节前、2010年春节前,为南阳市天基伟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书香水岸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土地证和抵押等手续,其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项目经理魏XX现金各5000元,三项合计1.5万元。

2、魏XX证言,证实2009年春节、2009年中秋节、2010年春节,其先后三次从公司财务取5000元,共计1.5万元在何某某办公室送给何。为使何某该公司书香水岸工程完工后提供方便,能及早办理房权证等手续。

(二十一)2009年3、4月份,为南阳市天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淅川县财富天下游乐城办理相关手续,何某某收受该公司副经理陈XX4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何某某供述,证2009年3、4月份,为南阳市天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淅川县财富天下游乐城办理相关手续,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副经理陈XX4万元。

2、证人陈XX证言,证实2009年3、4月份,其为南阳市天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淅川县财富天下游乐城办理相关手续,在何某某办公室送给何某金4万元。

综合证据:

1、被告人何某某供述,证2009年在书香水岸小区,购买了两套房子,当时说好按成本价给其两套房子,算下来得55万元,其在鸿运置业有限公司入股25万元。

2、南阳锋基天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明,证实何某某在书香水岸1#楼购买两套房子。

3、何某某户籍证明。

4、淅川县X组织部干部任免审批表及县委文件,证实何某某任职情况。

5、淅川县房管局文件复印件,证实关于全X、盛XX、杜X、赵XX、王X、侯XX、王某、全XX等人人事任免情况。

6、贾XX情况说明,证实自2008年3月何某某同志调任房管局局长后,先后多次对中层以上干部进行调整任命。所有人选均由何某某选定,行政任命由何某某直接提名,经班子集体研究后以文件形式宣布。

7、中国农业银行淅川支行账号,16-x,交易清单。

8、何某某退赃相关票据2张,证实何某某已将赃款全部退回。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可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86.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能够坦白主要罪行,又积极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

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第1、2、3、5、21笔属与他人合伙经营项目,收受的现金为合伙分X”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在对指控上述犯罪事实中有关工程项目没有实际出资经营,只是依职权进行管理,其行为应以受贿罪论处,故其辩解及其辩护人关于上述指控辩护意见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人提出“指控第5笔收受闫XX1万元,第6笔收受盛XX为杜XX安排工作的1万元,第7笔、第8笔、第10笔、第11笔收受陈XX为安排陈XX工作送的5000元,第13笔、第16笔、第17笔、18笔、第19笔、第20笔系行贿人为看望其家属或过节过年看望其的礼金或礼尚往来礼金”的辩解,经查,有被告人供述及行贿人证言和相关书证相印证,证实被告人何某某在收受上述指控的行贿人现金时,都有请托事项,何某受现金后利用职权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故被告人收受的上述现金应当以贿金认定,故其辩解及其辩护人关于上述指控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提出“指控第9笔没有收到李XX送的现金及第11笔陈XX为个人提拔没有收到陈现金5000元”的辩解,经查,有李XX、陈XX二人证言及被告人本人供述相互印证,证实何某某收受李XX为感谢何某准淅川县交易所购买李XX房产给其送的5万元及陈XX为个人提拔给何某5000元现金的事实,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提出“指控的第12笔、第14笔、第15笔犯罪事实,当时没有收取这些钱的故意,只是没有及时退还”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在收取行贿人钱财后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并没有退给行贿人钱财,应认定为有收取故意,故其辩解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提出“第11笔在西峡打牌让陈XX所送1万元系借款”的辩解,经查,有被告人供述及陈XX证言相互印证,可证实陈XX想得到提拔,曾向被告人何某某提起,被告人明知陈XX的请托后向陈借钱,在给陈谋取利益后,并没有偿还,属索贿行为。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人提出“第6笔盛XX第一次送的1万元已退回”的辩解,经查,有被告人供述与盛XX证言相互证实被告人没有将此款退回,故此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提出“第4笔张X送的是3万元不是5万元”的辩解,经查,有被告人供述和张X证言,证实张X当时送的是5万元,故此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其辩护人提出“指控第11笔陈XX为其侄儿陈XX安排工作送给何某某5000元,何某其侄儿安排到鸿运置业公司不属何某某职务范围,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鸿运置业公司是由淅川县房产管理局参与发起,淅川县房管局对鸿运置业公司履行行业管理职责,被告人何某某利用这种业务上制约关系将陈XX安排到该公司上班,属利用职务便利,其行为应认定为受贿,故其辩护人关于此辩护意见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第2笔被告人何某某与岳X共同受贿8万元,经查,岳X和何某某通谋后,何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陈XX谋取利益,二人分别收受陈XX4万元,共计8万元,二人没有共同占有。故二人行为不构成共同受贿犯罪,故此笔指控的事实应认定何某某收受陈XX现金4万元。

为了维护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打击经济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3日起至2021年7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薛文武

审判员:全世昌

审判员:黄某晖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兼):黄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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