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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商丘市梁园区民政局结婚登记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商梁行初字第24号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永建,河南金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民政局。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该局婚姻登记处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赵金红,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港,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商丘市梁园区民政局结婚登记一案,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姜伟

审判员丁旭

审判员姜继亮

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姜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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