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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诉郑州远东预制构件有限公司、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惠民一初字894号

原告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蒲英杰,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远东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办事处双桥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高某,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于2009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郑州远东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被告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某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7年2月13日前,原告多次向被告郑州远东预制构件有限公司送石子,至该日前,双方算账,被告共欠原告x元。被告当时未支付,由第二被告高某以自己名义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高某分别于2008年2月5日,2008年6月11日偿还原告现金5000元,于2009年2月22日,用楼板抵账2300元,现仍拖欠原告货款x元,经原告催要,至今未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还款x元。

根据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高某于2009年9月20日偿还原告吕某某2000元,2009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5000元,剩余9000元,被告高某于2010年9月30日之前偿还,剩余57元原告自愿放弃;

二、如果第一批被告高某不按时还款,原告吕某某可以同时申请执行。

三、诉讼费100元(已减半),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应从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代理审判员王某学

二○○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侯文良(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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