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黄××与被告谭××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石民初字第X号

原告黄××,女,现年24岁。

委托代理人向世琼,石柱县黄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谭××,男,现年29岁。

委托代理人田从容,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黄××与被告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弟武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0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采用花言巧语,在经他人介绍相识后就同居生活,2006年女儿谭××出生后,2008年才到沙子镇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被告时常对我无端吵打。2009年5月,我在无法忍受被告实施的家庭暴力而离家出走。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人民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女儿谭××随我生活,由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的诉讼理由不实。一是经人介绍相识恋爱的;二是已经四年之久的恋爱,且在女儿谭××出生后又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姻基础牢固;三是我并未殴打原告,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四是因为原告与他人有染,但我可以原谅,我们能够和好。因此,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其间,原告从湖北忠路到被告家同居生活,2006年生一女谭××,2007年11月18日,双方在沙子镇人民政府补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并未发生吵打。2009年,原、被告居住地修建铁路,二人分别到该工地务工。后原、被告产生矛盾,之后,被告谅解原告,但原告仍然扔下女儿谭××,于2009年5月自行外出。2010年5月10日,原告以被告时常打骂原告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历经四年之久的恋爱,彼此了解,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偶尔发生口角纷争,属家庭生活中难免的现象。只要原、被告今后加强交流、沟通,放弃前嫌,克服猜忌,再给双方一次合好的机会,是完全能够和好的。原告提出被告时常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目前尚无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当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谭弟武

二0一0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清月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