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韩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5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醉酒未带安全头盔驾驶未按规定检验的车牌号为豫x的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济源市X路X路口时与赵宝保醉酒驾驶向南行驶的车牌号为豫x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及被告人受伤。后被害人赵宝保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济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赵宝保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某、史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鉴定书,调解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李艳
人民陪审员王磊
人民陪审员陈娟娟
二〇〇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赵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