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00年12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15日被湘潭市雨湖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2009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02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16日被湘潭市雨湖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2009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龙某某,外号“胖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00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11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熊某,外号“熊某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05年3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11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宾某某,曾用名宾某元,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1992年1月因犯流氓罪、盗窃罪被湘潭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1995年6月23日因犯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11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07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龙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2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7月3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8月27日由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龙某某、熊某、宾某某、唐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武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二OO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2009)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龙某某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宾某某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加前罪原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合并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加前罪原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合并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武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唐某某、王某某均以服从判决为由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唐某某、王某某撤回上诉。
湘潭县人民法院(2009)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次来
审判员胡小奇
审判员张防修
二OO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