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杰峰,河南汇星(略)事务所(略)。
被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娄梦,河南恩达(略)事务所(略)。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4月2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取名曹某雯。婚后双方经常发生纠纷和矛盾,因生活琐事吵架生气,为此曾多次协商离婚事宜,现双方已处于分居状态,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没有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与必要。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双方经人介绍于1994年相识,1996年4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曹某雯。双方婚姻基础十分牢固,结婚14年来,双方互谅互让,互敬互爱,夫妻关系和睦,建立起了良好的夫妻感情。2007年3月,曹某某应聘到招商银行郑州分行工作,这事应该成为我们这个家庭新生活的开端,然而,大大出呼我意料之外的是,它却成了我的人生噩梦的起点。曹某某去郑州工作不久,对待我和女儿便发生重大改变,对我的态度日趋冷淡,无端指责。近一年来,曹某某对我的态度更是变本加厉,更加冷漠,如同路人。几个月也不回来一次,这次曹某某起诉离婚,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1、曹某某去郑州工作以后,我们双方的地缘地位发生了较大变化。2、曹某某和其母亲封建思想十分严重,重男轻女思想可谓登封造极。为了我们的家庭及女儿的正常成长,故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1996年4月2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曹某雯,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07年3月,原告去郑州工作,因夫妻两地分居,夫妻双方交流沟通少,产生纠纷。双方也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结婚14年来夫妻感情也较为融洽,且生育一女儿,虽然近二年来,双方因家务琐事有时吵闹,但双方并无大的矛盾。夫妻感情尚未确已破裂,造成该现状的主要原因是夫妻两地分居后,缺乏沟通和交流,只要双方能够加强沟通和交流,互相体贴、谅解对方,不计前嫌,就能重归于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开元
审判员程梅花
审判员陈质彬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苗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