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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向某某与被上诉人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无锡市百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怀化市百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X路X号,组织机构代码x-3。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谢阳正,湖南怀天(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百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X镇工业集中区X路X-X号,组织机构代码:x-8。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景炜,江苏国瑞(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市百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X路在水一方A座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丙,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无锡市百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怀化市百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5日作出的(2008)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某雄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某红、代理审判员何志良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7月15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向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某甲、被上诉人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谢阳正,被上诉人无锡市百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景炜、杨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怀化市百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向某某与被上诉人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和无锡市百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向某某于2010年8月13日向某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向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向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向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某雄

审判员李某红

代理审判员何志良

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罗雪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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