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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冲击国家机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县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7年12月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略),2008年5月6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8年5月9日因被判缓刑,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因涉嫌冲击国家机关犯罪,于2010年5月25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转逮捕,现押于新乡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诚友(略)事务所(略)。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县检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冲击国家机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8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0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案情复杂,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审理一个月,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天河、张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纠集马某宝、马某(均已判决)等十余人,冲击新乡县公安局合河派出所,强行推坏派出所大门,进入所内砸坏办公室门窗及设施,追打民警贾桂强,致其轻微伤,造成该所全部工作中断,秩序严重混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已构成冲击国家机关罪,且系首要分子,随案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要求依法惩处。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称:是民警贾桂强打的我,我是被害人,我没有冲击国家机关,我的罪名应是妨害公务。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马某某打电话召集人过来的目的并不是去新乡县X乡派出所,他认为派出所民警殴打他了,所以叫家人过来,过来的地方是郭小国,并不是国家机关,他打电话时还在新乡县X乡X村,其他人去派出所也不是马某某让去的,被告人马某某到派出所是派出所的民警开着警车被带到合河派出所的,不是为了“制造事端”,“实现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不具备冲击国家机关罪的主观要件。故被告人马某某不构成冲击国家机关罪。再者,被告人马某某以及同案犯已赔偿民警贾桂强及办公门窗等及设施。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到王习领家闹事,新乡县公安局合河乡派出所民警贾桂强等接警后赶到现场处警,在处警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以执勤民警贾桂强打其为由,打电话纠集其兄马某宝、其子马某等人到现场纠缠,直到合河乡派出所增援后,才强行将被告人马某某带回派出所。到合河乡派出所后,被告人马某某在所内喊叫其亲属,纠集马某宝、马某(均已判决)等十余人,冲击新乡县公安局合河派出所,强行推坏派出所大门,进入所内砸坏办公室门窗及设施,追打民警贾桂强,致其轻微伤,造成该所全部工作中断,秩序严重混乱。被告人马某某趁机逃离。2010年6月20日被新乡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抓获。

另查,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及同案人马某宝、马某对新乡县合河派出所毁坏的财物及被害人贾桂强进行了赔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马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等书证、被告人马某某的前科证明、证人贾xx、白xx、李xx、买xx等人的证言;同案犯马某宝、马某的供述及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财产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冲击国家机关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辩称的其涉嫌的罪名不应是冲击国家机关罪,而应定妨害公务罪的辩护理由与本案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马某某构不成冲击国家机关罪的辩护理由,与本案查明的被告人马某某在新乡县公安局派出所内煽动家人及亲属闹事,并与他人一起将派出所的大门弄坏,追打办案民警的事实不符,故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马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08)延刑初字第X号判决书第六项“被告人马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马某某犯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前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数罪并罚,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马某某的刑期自2007年12月5日起至2015年6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张培亮

审判员:马某海

审判员:王艳君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秦露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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