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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山西省运方路桥公司201省道云岩至延川二级公路第五项目部及承包施工人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清涧县人民法院

原告白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X乡X村人,现住(略)。

被告山西省运方路桥公司201省道云岩至延川二级公路第五项目部

负责人郭某,男,任项目部经理。

承包施工人曹某荣,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清涧县X路办社保楼一单元X室。

委托代理人曹某,男,X年X月X日生,住(略),系曹某荣之胞弟。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山西省运方路桥公司201省道云岩至延川二级公路第五项目部及承包施工人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7年,被告承包201省道云岩至延川二级公路X公里路段,施工期间原告用其所有50型铲车为工程施工,现原告诉请被告清偿雇佣铲车施工费共计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西省运方路桥公司201省道云岩至延川二级公路第五项目部及承包施工人曹某荣二个月之内一次性清偿所欠雇佣原告铲车费共计x元(其中包括贺永和出具欠款x元,2007年4月11日至8月11日雇佣铲车费x元,代扣石玉林工程雇佣铲车款1666元,曹某埃工程雇佣铲车款6400元),如到期不能清偿,则以信用社利率支付利息至兑现完毕之日。

二、蔡银忠所欠原告雇佣铲车费6300元,原告自愿放弃与本案一并处理,另行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0元,由原告负担440元,被告负担10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某晔

审判员李桂琴

审判员白某晔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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