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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清涧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清涧县X镇X村,农民。

被告刘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腊月1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大女儿叫刘某利,现年17岁,由原告抚养,于X年X月X日生次女叫刘某,现年16岁,由原告扶养。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为家庭琐事经常吵嘴斗殴。2010年8月17日原告涉诉本院诉请与被告离婚,原、被告所生之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及教育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某自愿离婚,依法准许。

二、原、被告所生之女刘某利、刘某。小女儿刘某随原告张某生活,大女儿刘某利随被告刘某某生活。

三、被告刘某某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某生活帮助费人民币2000元(当场兑现)。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该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怀平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雷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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