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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清涧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X乡X村人,农民。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白凤雄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于1997年1月24日在乐堂堡乡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初,双方感情较好,于X年X月X日生长子,取名叫杨某,于X年X月X日生次子,取名叫杨某。后因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吵嘴、闹架,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涉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自愿离婚,依法准许。

二、双方婚生孩子杨某由原告杨某某自愿抚养,杨某由被告李某某自愿抚养,原告杨某某每月给付杨某抚养费500元(抚养至孩子18周岁)。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白凤雄

二0一0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某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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