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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甲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清涧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清涧县X镇X村人,农民。

被告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王某乙,系被告王某甲之父。

本院于2010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甲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白生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09年农历12月10日乘坐被告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医药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5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甲支付原告张某某的医药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5000元,于调解当日兑现。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白生晔

二0一0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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