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系清涧县X镇X村人,农民。
被告惠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系清涧县X镇X村人,农民,现住(略)。
本院于2010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崔亚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原、被告于农历2005年2月初八互相认识,本月的14订婚,于2005年12月27日双方在清涧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惠某,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吵嘴斗殴。2009年4月8日双方再次发生吵闹,原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另查明:原告陪嫁物有洗衣机一台、皮箱一对,被子及电磁炉一个。婚后无共同财产。
现原告涉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孩子由原告抚养并要求返还陪嫁物,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惠某某自愿离婚,依法准许。
二、婚生女惠某由被告惠某某抚养,原告任某某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
三、原告放弃对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及陪嫁物的返还,折抵为孩子的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崔亚龙
二0一0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