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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某某与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清涧县人民法院

原告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清涧县县委退休干部。

被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0日被告租赁了原告位于清涧县X镇X路三层楼房二、三层,经营台球室,音乐茶座。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租期三年(从2007年12月20日至2010年12月20日止),租金x元,合同签订时一次付清,因县政府决定打通沁园春大桥至东沟通道,致使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涉诉本院,请求依法解除本合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于2007年12月2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原告折某某退还被告高某某租赁费及利息x元。

三、原告折某某一次性补偿因解除合同给被告高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x元。

四、被告高某某于2010年6月23日前腾出所租赁房屋。

上述二、三项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兑现x元,下余x元于2010年6月23日前被告高某某交还房屋钥匙时兑现。

案件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1780元,由原告折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星火

审判员师恩强

审判员苗亚东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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