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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清涧县人民法院

原告韦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工程公司退休职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65岁,汉族,清涧县检察院退休干部,住(略),系原告之夫。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工程公司退休职工,住(略)。

原告韦某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4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x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0‰,被告给原告出据借据。2009年秋,原告要求被告还款未果,原告于2010年6月1日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刘某于2011年1月30日前归还原告韦某某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0‰从借款之日算至兑现之日)。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星火

审判员行智先

审判员苗亚东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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