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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申字第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鹏辉,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的(2007)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不是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再审被申请人起诉再审申请人系主体错误;再审申请人自1986年6月20日离婚后一直单身,原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与原审被告梁敬轩系夫妻关系实属错误;被申诉人没有告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原审被告梁敬轩的通讯方式,让郑州市中院区人民法院采用公告送达,导致再审申请人对庭审毫不知情,故应依法再审,保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再审被申请人张某某辩称,申诉人王某某与原审被告梁敬轩是夫妻,梁敬轩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审判决正确,应当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查明,申诉人王某某与梁敬轩是夫妻关系。其他查明事实同原审。

本院认为,张某某与梁敬轩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申诉人王某某与原审被告梁敬轩的户籍证明及2005年9月17日二人的担保协议,证明二人系夫妻关系,故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申诉理由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白宝成

审判员范淑娟

审判员乔景涛

二○○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刘友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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