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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县新金音手机超市因与曹某某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沅陵县新金音手机超市,住所地沅陵县X街X号,业主唐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曹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沅陵县新金音手机超市因与被申请人曹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沅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0)沅劳仲字第X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交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于2010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申请人沅陵县新金音手机超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如下:沅陵县新金音手机超市是2008年3月11日正式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2006年2月18日,曹某某被雇为营业员,约定月工资800元。2009年12月,沅陵县新金音手机超市业主唐某某已将手机超市转让给刘纯,并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原经营人唐某某雇佣的员工根据员工本人选择决定去留。唐某某已于2010年在沅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注销登记。沅陵县新金音手机超市与曹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曹某某辞职行为发生在刘纯经营期间,故沅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申请人向曹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5238元,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2010年6月24日,申请人沅陵县新金音手机超市业主唐某某向本院提交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沅陵县新金音手机超市业主唐某某向本院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系申请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沅陵县新金音手机超市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沅陵县新金音手机超市负担。

审判长胡海雄

审判员李艳红

审判员何志良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向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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