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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魏某。

被告李某某,个体户。

本院于201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雷祥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8年11月16日,被告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向原告贷款人民币x元,约定月利率为15‰,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拒付。无奈,原告只得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尽快偿付贷原告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对原告诉求无异议,愿尽快偿还该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11月28日前偿还贷原告魏某人民币本金x元及从2008年11月1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月利率15‰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雷祥涛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卜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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