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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钱某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原告钱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职工。

被告王某,男,48岁,汉族,干部。

原告钱某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某某诉称,2005年6月1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x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多次追要,被告未还该款,为此依法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

被告王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1日,被告因经营化肥需要向原告借款x元,原告当日将款交与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显示:“借现金伍万元整(x),王某,2005、6、X号”。该款经原告经常追要,被告一直未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条一张,以及证人王某远的当庭证实和原告陈述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据为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所欠借款x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借原告钱某某款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某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章留

审判员崔新民

人民陪审员曹付俊

二O一O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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