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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纹与贺某乙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清涧县人民法院

原告贺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住(略),教师。

被告贺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住(略),农民。

2007年4月25日李某某借贺某甲一万元,2008年3月29日李某某借原告贺某甲一万元,月利率均为15‰。被告贺某乙为其两笔借款提供担保。此后借款人李某某支付了部分利息,余款未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贺某乙于2010年7月2日前偿还原告贺某甲的借款本金两万元及利息。(一万元本金利息从2008年2月25日起计息,另一万元从2008年3月29日起计息,月利率均为15‰)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贺某乙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生晔

审判员白景峰

审判员李某琴

二0一0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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