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伍某某(绰号阿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某甲(绰号阿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
辩护人程某某,福建力涵(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X号。2001年8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莆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4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2008年4月22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犯罪所(略)收益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8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丘某某(绰号阿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X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袁某乙(绰号阿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
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理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伍某某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略)、犯罪所(略)收益罪,原审被告人袁某甲、丘某某、邓某某、袁某乙犯盗窃罪一案,于2010年6月21日作出(2010)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伍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犯罪所(略)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二、被告人袁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三、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四、被告人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五、被告人袁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六、分别追缴被告人伍某某、丘某某犯罪所(略)人民币各26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七、责令被告人伍某某、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共同退赔失主游其书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伍某某、袁某甲、邓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共同退赔失主陈培利经济损失人民币300元、吴荫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被告人丘某某、袁某乙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共同退赔失主雷耀庆经济损失人民币3150元;被告人伍某某、袁某甲、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共同退赔失主李赞章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原审被告人伍某某、袁某甲、邓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某,上诉人伍某某、袁某甲、邓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伍某某、袁某甲、邓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伍某某、袁某甲、邓某某撤回上诉。
上杭县人民法院(2010)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某
审判员刘文福
代理审判员沈思鑫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卢亮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