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万某某,男,2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万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0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有利于解决矛盾,化解纠纷,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对被告万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常鹏翼
二00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程巧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