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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舒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通,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舒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09)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于2010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舒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通、被上诉人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查明:王某某与舒某某于2007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开始同居。同居期间,舒某某先后四次向王某某借款,后舒某某购买了一辆“哈飞”小型汽车(车牌为湘x)。王某某与舒某某同居期间怀孕,于2008年11月4日在溆浦县X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引产。后二人关系渐渐疏远并发生矛盾,王某某多次要求舒某某还钱。为此,双方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舒某某偿还王某某5000元,该款于2010年4月21日前付清;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诉讼保全费300元,由王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舒某某负担;

三、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陈利建

审判员向小曼

代理审判员郭家法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向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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