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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白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清涧县人民法院

原告郝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X镇X村一组村民。

被告白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X镇X村民,榆林宏泰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现羁押于清涧县看守所。

原告郝某某口头起诉与被告白某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审理查明:被告白某某与玉家河镇X村委会签订了修建本村大桥的合同。2009年8月24日10时许,在施工过程中,在建大桥垮塌,致在工程做工的原告受伤,当日,原告入住清涧县医院,诊断为:1、胸12、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2、骨盆左耻骨支骨折;3、双下肢多发性软组织损伤。经原告口头申请,陕西榆林高科法医司法鉴定所做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郝某某在修桥坍塌致胸12、腰1压缩性骨折、骨盆左耻骨支骨折,分别评定为九级、十级伤残。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为180天。

另查明:原告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全部由清涧县政府垫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白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郝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费等共计人民币x元(已付x元),于调解书送达之日兑现。

二、鉴定费1600元,由被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星火

审判员师恩强

审判员崔亚龙

二00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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