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长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洪文,湖南回归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开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上诉人唐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开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08)长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唐某与开源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于2006年1月1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对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商品房面积为32M2,但实际开源公司交付给唐某的商品房面积约为64.7M2,现双方同意对该商品房32M2定价为每平方米3880元,对超出32M2房屋面积以每平方米1600元计算单价。经双方确认,唐某已向开源公司支付购房款x元,购房余款(按房屋产权证的实际面积来确定)在唐某于开源公司办好房屋产权证并书面通知唐某接受产权证的5日内向开源公司支付,如唐某逾期未付款,则本案诉争商品房面积均按每平方米3880元计算。
三、唐某在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的资料交开源公司。
四、双方对其他的事项无争议。
五、本案一审受理费2899元,二审受理费1449.5元,共计4348.5元,由上诉人唐某支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志维
审判员刘解放
代理审判员周坤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