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王某某和张某某于1993年6月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后生育两个儿子:长子张飞龙、次子张俊飞。双方同居期间经常生气,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因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双方发生争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飞龙、张俊飞均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原告有探视权。
二、共同财产归张飞龙、张俊飞所有。
诉讼费50元,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按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姚天全
二00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孟向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