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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伊二民初字第164号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王某某和张某某于1993年6月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后生育两个儿子:长子张飞龙、次子张俊飞。双方同居期间经常生气,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因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双方发生争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飞龙、张俊飞均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原告有探视权。

二、共同财产归张飞龙、张俊飞所有。

诉讼费50元,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按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姚天全

二00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孟向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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