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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古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武民初字第142号

原告:古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娟

二OO九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宋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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