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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鹤山民一初字第337号

原告许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锦祥分公司职工,住(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

被告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09年6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良玉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侯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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