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锦祥分公司职工,住(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
被告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09年6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良玉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侯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