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作市方圆运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原告焦作市方圆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所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本案本院不享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焦作市方圆运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水成
二OO九年元月五日
书记员宋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