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女,59岁。
委托代理人姚云东,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甲,男59岁。
委托代理人段某乙,系段某甲之子。
上诉人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段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2008)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姚云东、被上诉人段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段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8)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吕振军
审判员孙东杰
代理审判员段某芳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贾娃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