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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36岁。

委托代理人林某慰,仙游县大济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林某某,男,37岁。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林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张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个月支付人民币400元给原告作为抚养婚生女孩张某某的费用直至婚生女孩张某某十八周岁止。

被告林某某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而相识。2001年7月9日,被告以男到女家落户的形式与原告登记结婚。2001年12月4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孩张某某。2010年农历正月初七,原、被告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系属合法婚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故不能认定。原、被告自2010年农历正月初七分居生活至今,分居时间未满二周年,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双方增强家庭责任感,珍惜夫妻感情,原、被告各自克服不足之处,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某涛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锦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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