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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诉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原告余某,女,25岁。

委托代理人温光忠,福建朗天(略)事务所(略)。

被告游某某,男,25岁。

委托代理人郑德明,仙游某大济镇法律服务所(略)。

原告余某与被告游某华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不但好逸恶劳,还经常参与赌博,殴打原告,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个月支付人民币400元给原告作为抚养婚生男孩的费用,直至婚生男孩十八周岁止。

被告辩称,没有参与赌博和殴打原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关系,双方于2006年间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游某某,于2008年7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3月10日,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而分居生活。之后,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09年5月21日以(2009)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有赌博恶习,且经常殴打原告,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没有提供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主张,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双方仍没有同居生活,被告亦予以否认,提出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2009年11月底,原、被告还有在莆田同居生活,原告仍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有赌博恶习,且经常殴打原告,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没有提供证实自己的主张,不能认定。原告主张,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双方仍没有同居生活,被告亦予以否认,原告仍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亦不能认定。且原、被告系同学关系,经恋爱而结婚,婚姻基础好,故原告提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不予支持。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被告珍惜家庭和夫妻感情,各自克服不足之处,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余某与被告游某华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乘涛

二0一0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锦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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