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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中民二终字第26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汤志建,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防盗门店个体经营业主,住(略)。

上诉人欧某某因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09)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6日,欧某某在王某处以800元购买了一张防盗门,王某派人进行了安装。第三天早晨,欧某某发现自家的防盗门敞开,而欧某某记得前一天晚上防盗门已经关好。欧某某查看了家中情况,没有丢失物品,门也没有损坏,他也没有被惊醒。于是,欧某某找了王某,王某说防盗门不用钥匙开门,只要是一分钟以上的时间开启的,就是合格的门,符合国家标准。欧某某要求退门,被王某拒绝。欧某某认为王某销售防盗门时,没有介绍防盗门能被开启的情况,非法剥夺了他的知情权,使他作出错误的判断而购买了王某的商品,构成欺诈,遂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王某双倍赔偿他购买防盗门的价款1760元。

原审法院认为:王某销售给欧某某,并为其安装的防盗门,没有发现被撬动的任何痕迹,表明欧某某早晨发现自家门敞开并不是非正常开起所致。欧某某称自己前一天晚上已关好了门,无证据证实。退一步说,若欧某某已关好了门,该门被打开,应属于被技术性开启的。根据公安部制定的机械防盗锁防盗标准,防盗锁的防技术开启时间划分为:A级锁,防技术开启时间≥1分钟;B级锁,防技术开启时间≥5分钟。现欧某某没有证据证明所购买的防盗门门锁低于A级锁的防技术开启时间,故不能认定上述防盗门存在质量问题。

目前防盗门的销售市场上,对防盗门的质量,买卖双方通常是以外观做工,门框的钢质板材厚度、门扇钢质板材内的填充物性质、门框与门扇间的锁闭点数、锁具的技术含量、价格、品牌等方面来了解防盗门的质量等级,或通过产品质量证明书了解。销售方如果没有对所销售的防盗门做虚假宣传,就不能认定为欺诈购买方或消费者。在防盗门的上述指标中,还可以继续做分细说明。购买方或消费者的知情权在购买防盗门时,应细划到什么程度,没有法律规定,也无行业惯例。

王某销售的防盗门,锁具是机械单排弹子锁的钥匙,这就表明该锁具属于A级之类,防技术开启时间≥1分钟。欧某某购买防盗门时,王某并没有隐瞒防盗门锁具钥匙的外型,可以认定其没有隐瞒该锁具所对应的级别。欧某某以王某没有告知所购防盗门的锁具防技术开启时间,侵害了其知情权,理由不能成立。作为防盗门的通用技术条件有很多指标,只有生产厂家才应全面掌握,而销售商则主要了解相关重要指标。只要在销售商品中,没有隐瞒主要技术指标,就不能认定为侵害了消费者对细划的技术指标的知情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欧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25元,由欧某某负担。

一审判决后,欧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欧某某上诉称:被上诉人王某实施了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而且被上诉人的故意隐瞒行为已诱使上诉人作出错误判断而购买了被上诉人提供的防盗安全门,被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欺诈,依法应双倍赔偿上诉人的损失1760元。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欧某某向王某购买防盗门,欧某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在销售防盗门时有欺诈行为,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欧某某的诉讼请求正确。上诉人欧某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欧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雅

审判员熊伟

审判员易颖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严鸿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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