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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乙因身体不适去找仿古家具厂老板黄某某1请假,到被害人黄某某1位于工厂三楼住房时发现黄某某1及其家人均不在三楼,且三楼住房防盗门钥匙插在门锁上,被告人黄某乙遂趁机入室翻找抽屉钥匙,并窃得人民币4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乙退还被害人黄某某1人民币4500元,并取得被害人黄某某1的谅解。被告人黄某乙于2010年9月19日向(略)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证据的犯罪事实。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乙的亲属主动向本院代被告人黄某乙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某1的陈某,证人陈某某证言,被告人黄某乙的供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投案证明,谅解书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4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乙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属自首,并能全部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能主动缴纳罚金,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也出具帮教证明愿意派专人承担帮教责任、落实监管措施,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林建秋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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