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渝五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武汉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X村XX幢新景观大厦XX室。
法定代表人马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睿,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重庆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理,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X村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郝X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武汉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曹柯
审判员樊群
代理审判员杨丽霞
二Ο一Ο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