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武汉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郝X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渝五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武汉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X村XX幢新景观大厦XX室。

法定代表人马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睿,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重庆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理,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X村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郝X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武汉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曹柯

审判员樊群

代理审判员杨丽霞

二Ο一Ο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