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渝五中法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商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
上诉人商某某诉被上诉人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九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商某某起诉要求撤销房屋登记,其所涉及的纠纷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商某某的起诉。
商某某不服,上诉称: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西彭供销社根据中央和地方政策自动归还其占用的上诉人的房产,不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诉请属于历史遗留问题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辩称其颁发的x号房屋所有权证是彻底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此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实质问题是上诉人对诉争房屋的所有权问题。造成诉争房屋所有权争议原因是当时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故原审法院以本案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而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曾平
审判员文林华
审判员应禧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曾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