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伊川县天龙研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xx,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学斌,河南绿城律师事物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州锅炉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xx,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建勤,河南绿洲律师事物所律师。
上诉人伊川县天龙研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2007)伊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伊川县天龙研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xx、张学斌、被上诉人郑州锅炉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x、张建勤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07)伊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洪涛
审判员许珂
审判员吴健莉
二00九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