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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理财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民终字第6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洛阳市理财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X路房产交易大厅X号。

法定代理人汪某。

委托代理人朱晓飞,河南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定金合同纠纷

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理财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王xx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xx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xx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王xx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洪涛

审判员吴健莉

审判员邢蕾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凤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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