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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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樊某、王某犯诈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自报)因本案于2010年9月1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被告人樊某(自报)因本案于2010年9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自报)因本案于2010年9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樊某、王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韩某、樊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樊某、王某经事先预谋,于2010年9月15日上午,由被告人韩某对被害人蒋某谎称其单位要向蒋某买92张面值人民币198元的克莉丝汀月饼票。被害人蒋某遂花费人民币x元购得92张上述月饼票后即与被告人韩某联系。次日上午9时30分许,被告人韩某将被害人蒋某骗至本市X路真如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对蒋某称被告人樊某系其单位领导后,韩离开现场。后被告人王某冒充“黄某”,被告人樊某当着蒋某某面与被告人王某进行了买卖杏花楼月饼票的交易,以骗取被害人蒋某某信任。随后,被告人樊某收下被害人蒋某某上述月饼票后,以离开前往取款为名,携带骗得的克莉丝汀月饼票逃逸。

当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韩某在本市X路、华阴路附近的世纪联华大卖场门口出售上述骗得的月饼票时,被被害人蒋某发现后,扭送至宜川新村派出所。次日,公安民警在本市X路真光公园内抓获被告人樊某、王某。

上述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韩某、樊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蒋某某陈述,证人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上海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赃物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樊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樊某、王某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鉴于赃物被追缴后已发还了被害人,且被告人韩某、樊某、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三名被告人酌情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6日起至2011年5月15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樊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7日起至2011年5月16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7日起至2011年5月16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张莺姿

书记员殷轶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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