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永冷刑初字第11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祁阳县X镇X组。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2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2月31日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1月1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2010年2月1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监视居住。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权政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赵文复、祝君毅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9月27日、2010年10月9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蒋海能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志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24日下午,李X、张X(当时均系永州市第八中学112班学生)与该校111班学生梁×帆等人因双方存在过节而在校内发生了扭打,后此事由学校出面予以解决。事后张X等人觉得这事处理对其不公。2008年3月26日中午1时许,张X等人约梁×帆等人到冷水滩区河东滨江公园就该事进行“谈判”。后张X纠集李X等七、八个人来到滨江公园,中途张X交给李X一把匕首。梁×帆喊起同班的郑×然、伍×城、刘×、周×兵(当时系永州市第四中学学生)也来到滨江公园。双方在“谈判”过程中因意见不一发生了冲突。在冲突过程中,李X等人持刀将周×兵、伍×城捅伤。经鉴定,周×兵、伍×城的伤势均已构成了重伤。该院认为,被告人李X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X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持刀捅伤他人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4日下午,当时系永州市第八中学112班的学生李X、张X与将该校111班的学生梁×帆因小事发生扭打,事发后经学校和双方家长调解得以解决。但张X等人觉得此事的处理对其不公正。2008年3月26日11时许,张X等人约梁×帆等人到冷水滩区河东滨江公园就该事再进行谈判。张X纠集李X等七、八个人来到滨江公园。梁×帆则与同班的学生郑×然、伍×城、刘×及当时系永州市第四中学学生周×兵也来到滨江公园。双方来到滨江公园后,因谈判时意见不一而对打起来,李X见场面很混乱,就将张X事先交给他的那把匕首拿出来,看准时机冲过去将对方的周×兵、伍×城捅伤。经法医鉴定,周×兵因被他人持刀刺伤右上腹部,其伤情已构成重伤;伍×城因被锐器伤及腹部,其的伤势亦已构成了重伤和交通事故X级伤残。2010年2月4日,经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组织调解,李X父亲李X钢与受害人周×兵及其父亲周×平、伍X成及其父亲伍×福达成协议,分别赔偿了受害人周×兵、伍X成全部经济损失x元,取得了周×兵、伍X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予以证实:1、受害人伍×城的陈述,证实梁×帆与李X曾在2008年3月24日发生过冲突,同月26日上午9时左右,梁×帆讲李X从校外喊了一些人来,让他们中午放学后一起走,等到11时5分放学时,他与梁×帆等七、八个同学往滨江公园方向走去,当他们走到滨江公园时,李X带着十多个人走了过来,梁×帆就与李X谈判,过了二十多分钟准备走时,双方的人不知因什么事打了起来,他跑过去看,李X用一水果刀将他腹部捅了一刀,他身上都是血,后来梁×帆等人将他送到医院去了;2、受害人周×兵的陈述,证实2008年3月26日11时许,他下课后准备去吃中饭,冯X华北接到梁×帆的电话,叫他们到滨江公园去,于是他与冯X华北等人一起租车到滨江公园,他先问梁×帆事情搞清楚没有,梁×帆说差不多了,他准备去吃饭时,看到双方的人动手对打起来,他还未动手,就感觉到有人从背后向他的腰部捅了一刀,接着伍×城也被捅了一刀,后来梁×帆等人将他与伍×城送到医院了;3、证人郑×然的证言,证实2008年3月20多号,他同学梁×帆与张X发生了矛盾,被张X与李X打了,此事后经学校与双方家长调解已经解决了,但李X不服,于26日上午放学时喊了几个校外的小青年约他们到滨江公园谈判,他与梁×帆也喊了一些人去帮忙。双方见面后就吵打了起来、他看见李X拿了一把匕首,还有人拿了钢管,打了一会儿,对方的人跑了,他们才发现伍×城与周×兵被捅伤了腰部,他们马上将伍×城与周×兵送到医院抢救;4、证人宋×的证言,证实2008年3月20多号,他同学梁×帆与张X、李X发生了矛盾,还打了架,学校知道此事后经叫来双方家长调解好了,但李X于3月26日上午放学时从校外喊人了来,梁×帆叫他与伍×城、刘×、郑一平、郑×然等人一起去滨江公园找李X,到滨江公园后,李X等人已在那里等了,梁×帆去与李X谈判,开始好像谈好了,但后来不知什么原因就打了起来,他看到李X拿了一把刀出来,朝周×兵的腹部捅了一刀,后来又看到伍×城的腹部也被捅了一刀,梁×帆等人乘出租车将伍×城、周×兵送到医院去了;5、证人刘×的证言,证实2008年3月26日上午放学时,他同学李X要他陪着到滨江公园去,于是他与宋×等人一起走路到滨江公园,到了公园后,李X与梁×帆二人在谈判,他就在旁边玩耍,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双方打起架来了,他看见李X手拿一把水果刀把伍×城腹部捅了一刀,还拿刀杀倒一个四中的学生,他跑过去扯架,李X就跑了;6、证人梁×帆的证言,证实2008年3月21日、22日,他与李X发生冲突,学校知道后组织双方的家长协商好了。26日上午,他听到别人讲李X从外面喊人打他们,上午11时左右,他与伍×城等人被李X约到滨江公园去谈判,他们依约到了滨江公园与李X谈判,他与李X都讲算了,但李X带来的人不同意,李X也反悔了,双方的人打了起来,在打架时,李X从裤子里抽出水果刀朝他捅来,他躲开了,李X就将伍×城、周×兵捅伤了,他与冯X华北乘出租车将伤者送到了医院;7、鉴定文书,证实经法医鉴定,受害人周×兵、伍×城的伤势均为重伤;8、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X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事实;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X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事实;10、赔偿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证实经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组织调解,李X父亲李X钢与受害人周×兵及其父亲周×平、伍X成及其父亲伍×福达成协议,分别赔偿了受害人周×兵、伍X成全部经济损失x元,取得了周×兵、伍X成的谅解;11、被告人李X的供述与辩解,其对故意伤害周×兵、伍×城的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X在共同犯罪中持刀捅伤二受害人,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被告人李X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X亲属积极赔偿了受害人周×兵、伍×城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周×兵、伍×城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李X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权政

人民陪审员赵文复

人民陪审员祝君毅

二○一○年十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蒋海能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