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经济开发区金都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怀化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汤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方县人民法院(2010)方立民一初字第X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怀化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其住所地在怀化市鹤城区,所以中方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该商品房所在地位于怀化市城区,目前中方县人民法院也仍在怀化市城区办公,所以中方县人民法院可以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向武
代理审判员龚俊利
代理审判员朱湘辉
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向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