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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宋某某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麻宗信,湖南正发(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0)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宋某某原系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经理办公室主任,而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怀化市X路X号,因此,本案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就在怀化市鹤城区,所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向武

代理审判员龚俊利

代理审判员朱湘辉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向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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