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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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犯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靖边县人,初中文化,住(略),无业。2009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11日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10年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于2010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川、屈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26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无证驾驶陕x奥迪牌轿车(未悬挂车牌)由横山县城驶往靖边县城,18时29分许车行至榆靖高速引线靖边县X路段时,将横穿公路的行人李某茹碰撞,随即又将路边停驶的蒲某丙所有的陕x奥拓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甲驾车逃逸。2009年12月11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靖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茹、蒲某丙均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

针对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宣读了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人证言、事故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经济赔偿凭证、尸体检验报告、尸体处理通知书、诊断证明、死亡注销证明、机动车查询表、道路交通肇事现场勘察表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人口信息表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6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无证驾驶岳父马绥生的陕x奥迪牌轿车(未悬挂车牌)由横山县城驶往靖边县城,18时29分许车行至榆靖高速引线靖边县X路段时,将横穿公路的行人李某茹碰撞,随即又将路边停着的蒲某丙所有的陕x奥拓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甲驾车逃逸。2009年12月11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自动投案。经靖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茹、蒲某丙均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

另查明,本案民事部分已由靖边县交通警察大队调解处理,由被告人王某甲一次性赔偿受害人李某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x元,并已履行兑付。

上述犯罪事实,经开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可证实: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实:2009年9月26日18时许,他无证驾驶他岳父马绥生的陕x奥迪牌轿车,当时车不挂车牌,他从横山出发行至靖边县X路段时,有个小孩由南向北横穿马路,他向右避让没有避开,结果车左前大灯将小孩碰撞了,接着又撞到路边停着的一辆小车上,肇事后他因为害怕就驾车逃跑了,后来被撞小孩因抢救无效死亡了。2009年12月11日他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2、证人蒲某乙的证言证实,2009年9月26日18时许,他正在他朋友开的陕x绿色奥拓车的副驾驶室坐着,车主蒲某丙去路边的门市部买烟,接着他听见车被碰的响了一声,从他坐的奥拓车左侧过去一辆黑色轿车,车速很快,直接向龙山路西边开上跑了,车被碰后他下车看见距奥拓车十多米的路边躺着一个小女孩,过了几分钟,小女孩被家属拉走了。

3、证人蒲某丙的证言证实,2009年9月26日18时许,他老乡开他的绿色陕x号奥拓车,车刚停到路边他去门市部买烟,出来时见一辆奥迪车从榆靖路段驶来,速度特别快把一个女孩碰了后,紧接着又把他的车后面碰了,他往前追了四、五十米,但没有追上,奥迪车把人碰了后没有停车,直接开上向龙山路方向逃跑了。

4、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9月26日他正在计生大楼门前的一铁皮房门口坐着,他的外甥女李某苗(又名李X)由西向东步行回家,走到离铁皮房十多米的地方时,从高速路方向驶来一辆黑色奥迪车速度相当快,直接将李某苗撞的飞了有六、七米高,还在空中转了几圈后向前飞了约三十米才落了地,这时有人喊挡车,他去追那辆车,但那辆车速度太快了他没有追住。他跑到李某苗跟前见伤的很严重,他用自己的车将李某苗送到县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了。

5、证人景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3月26日晚上18时许,他在靖边县计生大楼面前不远的路边走着,听见碰的响了一声,他看见一辆不挂车牌的黑色小轿车把一个小女孩碰了,黑色小轿车快速的离开了,小女孩在空中翻了两下摔到二十多米远的路边,他跑到执勤的交警跟前报了案,执勤的交警开车去追黑色小轿车,但没有追上。后他听围观的人说那辆黑色小轿车把小女孩碰了后,又将停在路边的一辆绿色奥拓车碰了。

6、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实,9月26日18时许,他正在靖边县计生大楼他妹妹李某梅家干活,他妹夫赵某跑进来说李某苗(又名李X)被碰了,李某苗是他妹妹的外甥,他到现场见李某苗面部有灰尘,嘴角有血迹,然后他将李某苗抱上坐赵某某的车送到了医院。

7、证人韩某戊的证言证实,9月27日早上,卖水果的张某某给他说昨天下午在计生大楼门前有一辆黑色不挂牌照的小车把一个小女孩碰死了,他想起昨晚他妻子杨某某说自己带孩子走到龙山路时,由双某湾方向驶来一辆黑色小轿车差点把他们的孩子碰了,速度特别快,前面的挡风玻璃也破了,然后从龙山路向四中方向开走了,他想那辆车就是把小女孩碰了后逃跑的车。

8、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9月26日下午18时许,她领着她儿子韩某强从她家中起身准备去龙山宾馆,行至龙山路X街交叉路口时,突然从双某湾方向驶来一辆黑色奥迪车,速度特别快,转弯时还向左漂移了一下,那辆奥迪车的前挡风玻璃也碎了,当时她听过路人说在计生大楼附近有一辆奥迪车把人碰了后跑了,她想逃跑的车可能就是刚才过去的那辆奥迪车。

9、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9月26日16时许,他在靖边县计生大楼前卖水果,他见从榆靖高速路口过来一辆不挂牌照的小轿车把一个小女孩碰了,小女孩在空中翻滚后摔在公路上,面朝下爬着,流下一滩血,那辆小轿车把小女孩碰了后没有减速,又将路右边停的一辆绿色奥拓车左后面碰了,然后逃跑了。

10、证人王某己的证言证实,他到靖边县交警大队替他儿子自首了,他儿子王某甲打电话给他说三、四天前驾驶奥迪车把一个小女孩碰了,王某甲说把车停到海则畔的一个拉土场里,车的后背箱盖已被打开,车的挡风玻璃和右大灯也破了,车前引擎盖,左前拐角上翻,车右侧前后门均有刮擦痕迹。

11、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实,9月26日下午,她在计生大楼巷内闲转时,突然听见“咣”的响了一声,她见一辆黑色小轿车把她外甥碰了,人在空中往地下落,她跑到跟前见地下淌着一滩血,脸部有擦伤痕迹,紧接着她姐也来了,肇事的那辆黑色小轿车速度特别快逃跑了,之后她和她姐赵某坐赵某驾驶的车把她外甥李某苗送到县医院进行抢救,抢救了一个多小时后死亡了。

12、证人李某庚、双某、韩某辛证实,2009年9月26日18时29分许,在龙山路与靖杨某十字路口他们三人正在执勤,发现由靖边县X路东出口方向驶来一辆黑色无牌奥迪车,行驶速度大约100公里,行至计生大楼对面时将一名横穿马路的女孩撞飞,奥迪车驾驶员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而是以原速度向龙山路西逃逸,逃逸后又撞到在路边停靠的一辆绿色奥拓车上,执勤的民警韩某辛驾驶车追赶,由于奥迪车车速过快,没有追上。。

13、靖边县安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甲于2007年11月报名学习驾驶技术,经考试不合格,至今没有发给驾驶证。

14、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证实,经靖边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查询,居民身份证x证件持有人王某甲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15、死亡注销证明证实,受害人李某茹因交通事故于2009年9月26日死亡。

16、诊断证明证实,经靖边县医院诊断受害人李某苗(又名李X)系重型颅脑损伤,胸脸部闭合性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17、尸体检验报告证实,受害人李某苗(又名李X)因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18、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调解协议书及调查笔录证实,被告人王某甲一次性赔偿受害人李某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x元,由其家属李某智、赵某领回。绿色奥拓车司机蒲某丙不要求被告人王某甲进行赔偿。

19、求情谅解书,受害人李某茹的家属李某智、赵某证实,他们女儿李某茹因交通事故死亡,驾驶人王某甲家属已给他们进行了民事赔偿,他们请求给王某甲能减轻处罚。

20、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生于X年X月X日。

21、交通肇事现场勘察表及照片证实肇事现场情况。

22、靖公交字[2009]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李某茹和蒲某丙均不负此事故责任。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印证一致,所证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驾车逃逸,2009年9月26日家人和受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并履行后,被告人王某甲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故对被告人王某甲应在法定刑幅度内予以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2010年3月24日起至2015年3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某成

审判员吴学斌

代理审判员徐洲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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