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候县人,农民,住(略)。现住闽清县X镇X村X号。
被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略)。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候县人,住(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分公司。住所地:闽清县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吴某某、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